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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为18岁公民举办"成年庆典"
2009-2-16 2:51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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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提案人:

    李广振 省政协委员、南昌市政协副主席、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现代教育中心主任

    背景:在我国,18岁之前属于未成年人,受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保护;年满18岁,属于成年人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劳动的权利和义务。因此,在他们18岁成为成年人的特殊时刻,政府为其举行正式的成年人庆祝典礼,必将在年轻人的心中留下深刻印象,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的自豪感、责任感和使命感。

    建议:在每年5月4日上午,政府为上一年5月5日到当年5月4日出生且刚满18岁的年轻人举办公民成年庆典活动,并且邀请其家长参加。

    在庆祝仪式上,要升国旗、唱国歌,重温“五四精神”,并由当地政府领导人郑重向年轻人宣布新中国成年公民应有的权利、义务与责任,告知国家、所在城市的光荣历史、现状和发展蓝图,以及国家对新成年公民的殷切期望。(李文亭)

 
 
编辑:冉伟
来源:江西日报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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